澳大利亚的政府分为三级:联邦政府,州政府和市政府。
联邦政府成立于1901年。当时,六个相互独立的殖民地,也就是现在的六个州,经过长时间协商,订立了联邦宪法,成立澳大利亚联邦。
英国女王同时也是澳大利亚女王,国家元首。女王委任总督,作为在澳代表,代其行使国家元首的职务。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:众议院和参议院。在众议院占多数的党派组成执政内阁,内阁首长称为“联邦总理 ”。
联邦政府由互相独立、互相联系和制约的三个部分组成,它们是立法,行政和司法。
联邦议会是主要的立法机关,通过制定法律,为另外两个部门提供行动的法律基础和框架。
联邦众议院有150名议员,按人口比例分配,每名众议员所代表的选民基本相同。因此,新南威尔士州有48名众议员,塔斯马尼亚只有5名。参议院有76名参议员,按州分配,每个州均有12名,首都直辖区(ACT)和北领地(NT)各有2名参议员。上下两个议院这样分配的好处之一是,众议员代表选民的利益,参议员代表各州的利益,来自人口少的州的参议员可以修改或拒绝众议院通过的立法。
众议员任期三年,参议员任期为六年。每三年一次的大选,要选举全部的众议员和半数的参议员。
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。联邦议会可以建议修宪,却无权自行修订。修宪建议生效,必须交由“全民公决”,而且必须取得两个多数,才可实施:第一,全民公决中,得到全国多数选民的同意;第二,得到多数的州的同意。
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。联邦总督、总理和各部部长都属于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。一般来说,联邦总督都是由总理推荐,女王任命。作为女王的代表和国家元首,总督有权解散议会,举行大选,还拥有其他国家元首应有的权力,如解除总理职务。
在澳大利亚历史上,唯一的一次,是1975年宪政危机时,联邦总督解除了总理惠特拉姆的职务,宣布解散议会,举行大选。
司法机关包括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及其下属各级法院,依据法律,裁定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。一般来说,联邦政府负责外交、国防、贸易、税收和移民等事务,其他权力均由州政府保留,可是,这些年,高等法院处理的一系列桉件显示,联邦政府拥有的权力越来越大。
澳大利亚共有六个州,还有类似于州一级政府的领地,主要有北领地、首都直辖区、诺福克岛及其他海外领地。领地一般由联邦政府直接立法管理。和州相比,领地的独立性较少一些。
六个州在协商成立澳大利亚联邦时,交出了部分权力给联邦政府,保留了大部分的权力。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、总督、议会和内阁。除昆士兰州议会实行一院制外,其他五个州的议会均是上下两院制。也就是说,澳大利亚共有七个议会,都有立法权。联邦与州之间,以及各州之间在立法或行政上的纠纷,一般交由最高法院裁决。
各州的总督一般是所在州的州长推荐,由女王直接任命。和联邦政府一样,各州的立法、行政和司法机关既相对独立,又互相联系。在众议院占多数的党派领袖出任州长。
地方政府一般称为“市政府”,有的称为“郡政府”或“地区政府”等,都是一个意思。州政府决定地方政府的权力,并负责监督它们。
宪法对于地方政府没有明确的定义。一般来说,地方政府的角色可以用三个“R”说明:Rates, Roads和Rubbish,也就说,市政府的主要工作是收(地)税,修路和收垃圾。
在澳大利亚全国,共有565个市级政府,极个别的市长由居民直接选举,如墨尔本。绝大多数的市在选举时,先分为不同的选区(Ward),各选区选出自己的市议员。市长则由这些市议员们在彼此之间选出,或轮流担任。无论是市长,还是市议员,都是兼职工作。
在1980和1990年代,各州政府对市政府进行改组,逐渐增加了市政府的权力。现在,在市政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,市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话语权,越来越大。
澳大利亚的三级政府:联邦政府、州政府和市政府,基本上是平行的,是相对独立的。这一点,和中国不同。换句话说,一个人,无论能力大小,都不可能直接从市级政府提拔到州一级政府工作,也不可能从州一级政府直接提拔到联邦一级政府工作。这就像乘火车一样,一个州里的政客,如果要去联邦政府工作,不可以直接去,要退出州里的政治,换一个站台,上联邦的那个站台,才可以。
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(The Council of Australian Governments, “COAG”)是一个联邦、州和地方政府联系的重要平台,负责协调各级政府的工作,就一些需要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项目,如基础设施建设,如政府机构改革,国家经济发展规划,等等,采取统一的行动。理事会成员包括联邦总理、州长及地方政府协会的主席等。
从澳大利亚三级相互平行的政府机构,以及各自的独立性,就可看出,澳大利亚联邦确如其名。